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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审议一批法规 校园人身伤害立法有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7:03 扬子晚报

  

省人大审议一批法规校园人身伤害立法有修改

  11月27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南京举行,听取有关法规案和人事任免事项说明等。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源潮主持会议。

  上午的全体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晶、副主任委员罗晓桦、刘克
希分别作的关于《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草案)》、《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草案)》、《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肖明作的关于《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听取了省建设厅厅长周游作的关于《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校园人身伤害立法四项修改

  适用范围扩大到幼儿园少年宫

  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如无意外,将被批准通过,初定于明年3月1日即下学期开学前后实施。昨天提交二审的《修改稿》在条例适用范围、校内外安全保障、学校责任承担、校方责任险等四方面有重大变动。

  变动一

  适用范围扩大到幼儿园

  [声音]草案提出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过窄。

  [修改回应]《修改稿》在第二条中增加了“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另外,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少年业余体校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受教育者的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也参照本条例执行。

  同时,人身伤害的范围也在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等内容之外,增加了精神伤害一项。

  变动二

  学校十种免责修改五处

  [声音]学校承担责任与否,依据的是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以学校没有过错为前提。草案的部分条款表述不明确。

  [修改回应]对于原草案中提出的学校十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规定,《修改稿》强调学校需要履行哪些具体职责以后才能免责。

  例如明确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均以“行为并无不当”为前提,将“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这条,调整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五处内容。

  再譬如军训,《修改稿》增加如下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等内容。

  变动三

  操场不得当做停车场

  [声音]在上学、放学途中或者参加校外活动的过程中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条例应通过规范社会各方面职责,发挥社区志愿服务的作用,加大对中小学生的保护力度。

  [修改回应]《修改稿》对校内安全保障做了不少修改。如,增加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的内容;增加建立学校门卫管理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的内容,增加学校应主动向家长了解学生身体健康情况的规定。

  《修改稿》对校外安全保障也做了一些修改,如明确“在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变动四

  省财政统一支付保险费用

  [声音]校方责任险制度能保障学生合法利益,但草案对公办、民办学校区别对待似不公平。

  [修改回应]《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确定为: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统一支付。

  此外,《修改稿》还特别补充,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太湖核心风景区内违建逐步迁出

  私建疗养院等将重罚百万

  被誉为长三角“心脏”的太湖终于有了明确的立法保护。经11月13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一审。《草案》对太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进行规范。

  太湖规划总面积3091平方公里,包括13个景区和2个独立景点,横跨苏锡常,涉及35个乡镇、街道。现景点已由初期的14个发展到现在的97个。

  省建设厅厅长周游介绍说,《草案》第五条对太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进行理顺,省政府设立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草案》提出,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中总体规划将对太湖风景名胜区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划为核心景区,而名胜区内古城、古镇、古村落、重要历史街区等,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周游说,《草案》条例禁止违反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开发区和在核心风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保护太湖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本条例实施前已有的上述建筑物不得以改造、修缮的名义扩大规模,并应当按照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对于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填湖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修建储存保障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太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违规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可被处以5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实行上述行为的,其主管及责任人将被降职或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随意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从事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等行为,将被处以5万~20万的罚款。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游客将被罚50元;刻画、涂污损坏国家文物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公益林内

  乱建商用房等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与一审相比,《修改稿》对公益林的规划管理、毁林行为处罚等方面做出了更严格规定。其中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建筑可能破坏森林生态功能的商用房和其他建筑工程,如果有关部门负责人擅自批准,将受到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稿》严禁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树龄10年以上的林木和采伐珍贵树木;违规移植者将被责令补种移植株数10倍的树木,同时没收移植树木或移植树木所得,并处移植树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考大学考公务员

  先录优秀志愿者

  昨天,《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肖明在做立法说明时说,《草案》规定大型社会公益活动举办者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保险。社区志愿服务主要包括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青少年教育、再就业服务、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等。

  为了鼓励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草案》除规定地方政府应表彰和奖励优秀志愿者外,还提出鼓励有关单位在招收公务员、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南京新房须保证

  15年不生白蚁

  昨天,《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提交审议批准,此前该条例已在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该条例专门对白蚁防治管理进行规定,要求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必须进行防蚁处理,新房必须保证15年内不生白蚁。

  该条例还指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以下六种房屋拆改行为: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改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性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等。

  无锡立法保护宜兴紫砂泥

  宜兴紫砂的制作工艺被列入首批国家“非遗”保护名录,针对当前宜兴紫砂泥越来越少的状况,昨天提请会议审议的《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要求,政府部门应举办紫砂技艺培训、组织技艺交流操作表演和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并对确需保密的技艺采取严格保密措施。该条例经批准后,将于明年4月份开始实施。撰稿 实习生 娄和军本报记者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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