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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景区宾馆疗养院将逐步迁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7:17 南京晨报

  晨报讯“太湖美,美就美在太湖水!”这首传唱大江南北的《太湖美》将苏南的美景尽情展现。但是近年来,太湖却饱受“摧残”,现在太湖终于得到明确的保护了———《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昨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一审,规定省建设部门为统一主管机构,对私自建立疗养院等行为处以50万-100万元的罚款。

  太湖风景名胜区是1982年由国务院批准的,“以自然山水景观和人文景观并举”的
天然湖泊型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在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圈中具有核心地位。太湖风景区规划总面积3091平方公里,涉及苏州、无锡两市及其3个县级市和35个乡镇。

  就是因为“大”,土地权属关系复杂等原因,太湖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和蚕食———盲目与错位开发、超量开发倾向日趋严重,有的重要的景观精华地带或规划中的公共游赏区,竟被作为一般建设用地拍卖;个别建设项目甚至未经法定程序报批,擅自开工。而有些建设项目已成为历史遗憾。尽管江苏在1980年就成立省太湖风景区建设委员会和相应的办事机构,但仍未解决“多方管理”。为此,在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31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尽快制定《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记者看到,提交的《条例(草案)》就其管理体制予以明确———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太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下属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工作。

  而在明确了管理、规划等内容后,《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如果私自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建立疗养院等设施,将处以50万-100万元的重罚。同时,《条例(草案)》还要求禁止违反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而对已有的上述建筑物不得以改造、修葺的名义扩大规模,同时,“应当按照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而对“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排污”等污染行为,将处以5万-20万的罚款。

  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将在分组审议时对《条例(草案)》中不完善的地方给予修改意见。

  作者:刘海琴/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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