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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法定工作日外工作应补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8:01 大众网-大众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这是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作出的规定。

  《条例》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实行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条例》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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