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外交部"修正护照条例 变成"扁落跑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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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8:05 华夏经纬网 | |||||||||
华夏经纬网11月28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在陈水扁因“国务机要费”弊案缠身之际,台“外交部”本会期却提案修改“护照条例”,将原本“外交护照”适用范围扩大增列“‘总统’、‘副总统’及其配偶”。这使得未来“总统”离台所使用的“元首通行状”,不受只能使用一次,且不得重复使用的限制。 据报道,对此,国民党团书记长蔡锦隆指控,“外交部”这项提案根本是为身涉重
蔡锦隆说,根据2002年3月28日出版的“阿扁电子报”指出,“元首通行状”与普通护照均有使用上的限制,蔡锦隆强烈质疑,“元首”离台理应隆重谨慎,由“外交部长”亲自核发通行证,作业程序上更显得缜密,且该制度行之有年也非常方便更无丝毫窒碍难行之处,何需仅以所谓“国际惯例”为由大费周章修“法”?是不是陈水扁担心未来遭判刑“落跑”,直接使用不受次数限制的“外交护照”通关比较方便?直接落跑也比较少人知道? 蔡锦隆还指出,“护照条例”原条文第十七条规定,“外交护照”持照人“任务结束回台”后,除非经核准能继续使用,否则便应将护照交回主管机关注销。但新修正条文第十八条内容却将“任务结束回台”修正为“持有事由消灭”,使得未来继续持有“外交护照”的弹性大增。他质疑,修正内容根本就是“陈水扁落跑条款”,国民党一定严格把关到底。 蔡锦隆说,有了出入关皆通行无阻的“外交护照”,陈水扁未来离台、“入境”将毋须再透过“外交部”“每次发给”“元首通行状”,随时都能机动离台。蔡锦隆质疑,在“国务机要费”敏感时刻,“外交部”提出这项修“法”,难脱协助陈水扁未来“落跑”之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