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严格规范经费管理警察罚没收入须全额上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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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8:10 东方网-文汇报 | |||||||||
本报讯综合新华社消息,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条例》明确,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民警受处分可取消警衔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明确,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 民警假日加班应补休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