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禁止“高柜台”接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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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8:10 北方晨报 | |||||||||
鞍山市近日出台相关规定对各婚姻登记处进行规范 本报讯 记者李东吉报道 近日,鞍山市民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对各婚姻登记处进行规范。 婚姻登记禁止“高柜台”接待
婚姻登记处办公服务场所要满足交通方便、周围环境良好、标识醒目的要求。婚姻登记处办公场所总面积要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结婚室、离婚室、档案室、服务室要分开,经济条件较好的登记机关还应设置休息(等候)室、声明室、颁证室等。 受理登记要改变过去封闭式、高柜台的接待方式,实行登记员与当事人零距离、开放式的接待方式。配备足够的桌、椅、签字笔、老花镜、婚姻法规宣传资料,要设立声明台、公告栏、群众举报信箱,配备饮水机、阅报栏等。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实行微机管理。 登记处不能“门难进,脸难看” 登记程序实行“零差错”管理。推行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走有送声”。做到微笑服务,杜绝“冷、硬、拖、卡”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要开设语音咨询电话、直拨咨询电话等,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搭车收费、索贿受贿、违法登记等现象。 结婚、离婚公示须当事人确认 婚姻登记机关要在醒目位置分别设立机关公示板、结婚登记公示板、离婚登记公示板、婚姻登记公告栏、婚姻(有偿)服务公示板等。结婚登记告知单、离婚登记告知单应当提供给当事人阅知,并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 下月,鞍山市民政局将对今年全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