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一银行行长“受奖”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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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9:14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鞍山讯(记者陈军)在接受了27万元的清欠“奖励”后,鞍山市某银行支行原行长迟某被判处11年徒刑。 昨日记者从铁东法院了解到,2000年1月鞍山市高新区财政局一位负责人找到时任支行行长的迟某,提出局长要购买住房,让迟某尽快返还支行欠高新区17项代建费共计67万元。
迟某以自己要购买一套住房为由,向该负责人索要房款。2000年1月26日,与迟某联系的财政局负责人将支行开出的一张67万转账支票取出,通过两家企业提取现金67万元后,付给迟某27万元。 开庭审理时,迟某否认索取贿赂。“财政局的领导说高新区对清欠款给予奖励,经高新区领导同意决定给我27万奖励款。”迟某说。高新区领导、市银行领导否定了迟某的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迟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7万元是“奖励”证据不足。日前,铁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