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商购买者占用防空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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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9:15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马志国】购买底商的某研究所占用了底商下面的防空洞,被防空洞的投资建设者某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法律规定,一审判令某研究所将涉案防空洞恢复原状并交给原告。 某开发公司诉称,涉案楼房下面的地下室系人防工程,由原告投资建设,依法应由
被告某研究所表示,2002年至2003年,被告通过原告购买了涉案底商。该底商的地下室是防空洞,当初买房时原告承诺没有战争就由被告使用。现在无战争,被告还想继续使用该防空洞,且被告现在用防空洞只是放东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地下工程由原告投资建设,属人防工程,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法院依法予以认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被告占用涉案地下室,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要求被告腾空诉争的地下室并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要求继续使用诉争的地下室,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