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作出具体规定 规范突发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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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9:21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张淑会)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就进一步规范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与报告,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要求,一次食物中毒人数不足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由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跨区域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协调有关的县级卫生
规定指出,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件,应及时按要求进行上报。对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自接到食物中毒报告起2小时内必须实施网络直报,一个月内向市卫生监督局上报《食物中毒事故报告表》。此外,实施网络直报的同时必须电话或传真报告市卫生监督局,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