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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案例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9:22 金羊网-新快报

  “高考移民”不成索赔代理费败诉

  核心提示

  江西16名家长花了31.2万元,想让子女“移民”到云南参加高考,结果却因代理人违约而落空。于是这16名家长向法院状告代理人,要求其退回代理费。原、被告之间的委托
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代理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梗概:

  段明龙等16人是2003年和2004年度参加全国高考考生的家长。正在他们急着让子女成为“高考移民”时,一位自称能将他们的子女“移民”到云南参加高考的康忠光出现了。由于轻信被告康某的承诺,段明龙等16人每人给了康某1.2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委托代理费,共计31.2万元。

  康某收取代理费后,未按约定办理原告子女“移民”云南参加高考的相关手续,导致原告的子女未能被高校录取,甚至部分考生未能参加当年的高考。16名家长遂提起诉讼,要求康忠光退回全部代理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高考移民”委托代理行为规避国家政策,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高考秩序,也违背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行为应认定无效。被告康忠光因该行为取得的31.2万元代理费也应予以没收。故16名原告要求被告康忠光返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上述法律规范确立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该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本案中,原、被告委托代理“高考移民”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我国教育部关于“考生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的相关规定,并实质性地违反了前文所述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而被法院判决驳回。

  (倩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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