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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案例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9:22 金羊网-新快报

  公交车站噪声扰民该不该赔偿损失

  核心提示

  刘某居住的房屋与公交停车场仅一墙之隔,每天都饱受公交车停车场噪音骚扰,其工作生活受严重影响。公交车公司对此是否该承担相关的精神赔偿损失责任?

  案情梗概:

  王某称,自己所居住的小区212楼房屋与公交公司的停车场仅一墙之隔。每天清晨五点至深夜一二点钟,公交车营运的车辆及工作人员都会不间断地产生噪音(包括汽车鸣笛、大脚轰油门、大声喧哗、机器作业、金属碰撞、工具拖地摩擦等),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生活和休息。为此刘某多次向公交公司反映,但未能解决。后王某和其他邻居向环保部门投诉,在限期整改后,噪声仍然超出了标准值,状况也没有得到改善。刘某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排除危害,考虑到被告是公交企业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元。

  公交公司则称,公司是经规划部门批准于2001年9月在此建场并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所处的整个区域比较嘈杂,门前的道路车流量也很大,有关部门对公司车场的噪声情况做了24小时的监测,其中包括公司车辆夜间停运后的噪声情况也是超标的,所以说即便噪声超标责任也不全在公交公司。在有关部门及原告提出噪音问题后,公司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尽量降低噪音。另外公交公司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企业,在哪里建场也不完全取决于公交公司。

  法院认为:王某的居所区域属国家2类标准区域,在这种混合区域出现的噪声问题,根据有关部门的监测,噪声的来源并非是唯一的;虽然根据监测结果显示,噪声较比国家规定的标准略有超出,对原告的居住生活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由于噪声来源的多样性,难以确认被告的单方责任;且根据监测数据反映,在被告车辆夜间停运后区域噪声亦存在超标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危害、赔偿损失,不予支持。

  但被告作为与原告居所毗邻的运营企业,应当继续加大降低噪声的整改力度,以期使本区域达到良好的生活氛围。

  律师点评: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噪音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本案中,虽然被告的建场业经规划部门批准,但并不能免除其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义务承担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责任。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若长期噪声超标的环境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噪音污染受害人仍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倩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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