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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案例1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9:22 金羊网-新快报

  旅游接待缩水“气死”老人该不该赔

  核心提示

  一对老龄夫妇随旅行团出游,发现住宿条件并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于是便和服务员“理论”,从而发生争执,结果老翁因情绪激动诱发急性脑溢血死亡。死者家属遂
向旅行团提出索赔。

  案情梗概:

  2005年9月,浙江丽水的夏某夫妇与当地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北方九日游的合同,其中约定住宿按“三星级饭店”标准。夏某夫妇当场交纳了旅游款共6700元。

  9月17日,旅行团来到山东烟台,被安排在某山庄住宿,夏某夫妇二人发现入住的房间插闩损坏,而且房里的设施又不齐全,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三星级饭店”住宿标准,便要求更换房间。没想到,更换后新房间的设施仍然不齐全,于是夏某和服务员发生了争执,由于情绪激动加上患有高血压,诱发了急性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这次旅行是丽水的旅行社和杭州一家旅游公司共同组织的,因此老人的亲属将两家旅行社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30万元。因为事故没有完成旅游,亲属还要求返还旅游款近37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丽水的旅行社与合作伙伴杭州的旅游公司约定住宿标准为“二星或同级酒店”,却与夏某夫妇约定住宿标准为“三星级饭店”,属于误导消费者,存在过错;旅游团名为“夕阳红”,成员以老年人为主,因此旅行社应提供特殊的保障服务,但事实上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存在过错。

  此外,夏某因住宿条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与宾馆交涉,但服务员出言不逊,旅行社的导游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导致夏某情绪激动,诱发疾病死亡。因此,两家旅行社的过错行为与夏某的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两家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夏某生前患高血压也是导致死亡的另一原因,因此可以酌情减轻两家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认定夏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由杭州的旅游公司承担40%、由丽水的旅行社承担30%,共计20多万元,同时返还旅游款近3700元。

  律师点评:

  常言道“气死人不负责”,而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某些特别情形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案件可能会导致行为人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例如,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病,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这种行为方式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气死人”案件更多是由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一般侵权行为,又称直接侵权行为,是指直接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和故意违背公共秩序、道德准则而加害于他人的不当行为。其构成要件是:存在违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虽然不追求夏某死亡的结果,但其主观上有过错,而客观上其实施的误导消费者、未对特殊人群提供保障服务、未及时妥善处理纠纷等行为又与夏某的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故法院依据前述侵权行为原理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倩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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