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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就温州养殖户行政复议案做出复议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9:49 中国环境报

  (记者步雪琳)

  本报讯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对浙江省温州孔祥仁等82人要求限期对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责令浙江省环保局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环保要求的情况再次进
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书面答复养殖户;责令浙江省环保局对其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有关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对养殖户要求浙江省环保局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进行处罚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环保总局不予支持。关于污染赔偿问题,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环保总局建议养殖户依法请求当地环保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调解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做出判决:撤销环保总局做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环保总局重新做出决定。接到判决书后,环保总局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于2006年6月16日受理了孔祥仁等人的申请。

  因案情复杂,争议焦点涉及到对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的理解问题,环保总局将养殖户请求浙江省环保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中有关开发区环境管理的规定,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一致等有关材料转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处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函复意见,环保总局做出了上述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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