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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三无”老人有望享低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0:08 云南日报

  

城市“三无”老人有望享低保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召开诸多地方法规草案及建议提请审议

  我省努力给老年人更多优惠,让他们安享晚年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昨日在昆明召开。为期4天的会议将审议《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等地方法规草案。会议还将听取和审议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和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

  给老年人更多“优惠”待遇

  “我省城市“三无”老年人有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此基础上生活还确有困难的,应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本周有望通过审议。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城市“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因此,建议将条例草案所规定的“城市‘三无’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修订为前面所述内容。

  此外,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群众普遍反映,现行的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所规定的老年人优待年龄为70岁以上,“门坎”过高。因此修订草案规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可领取《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针对原条例老年人优待范围较小,修订草案还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将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纳入救助;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老人、贫困老年人给予救助;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补偿给予适当优惠;将贫困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可以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减免优待;免费乘坐城镇内公共交通工具等。《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

  让艾滋病病人获更多尊重

  “向公安、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检测结果,必须在上述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基于对艾滋病病人合法权利的尊重,昨日,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出上述修改意见。

  在该条例草案于9月进行审议时,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中“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检测结果告知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与上法的精神不一致。法制委员会据此将有关内容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依法收容教育、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相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

  同时,还增加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信息资料实行保密管理,未经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无关人员公开”的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上述对条例草案进行的修改反映了对艾滋病病人合法权利的充分尊重。

  记者王云马益华(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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