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受处分 降低或取消警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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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0:13 金羊网-新快报 | |||||||||
据新华社电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
(观宇/编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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