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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游客状告北京春秋国旅后续:春秋国旅赔偿9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0:18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金花)昨日记者从原告桑先生处获知,“被殴游客状告北京春秋国旅”一案已有结果,法院判定北京春秋旅行社赔偿原告经济、精神损失费共计九万三千余元,而唐山中旅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月3日下午,古冶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依法公开审理,春秋方律师认为送团人不属于本单位员工,因而春秋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春秋方也否认在送团过程中存在欺诈
行为。但法庭经了解认定,为旅客送团的人员是春秋雇用的没有上岗资格的社会闲散人员,且送团人没有使用真实姓名,完全是对旅游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法院还认为,因春秋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而送团人将游客殴打致伤,游客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春秋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春秋旅行社被判赔偿原告的损失费用除41800元团费外,还有医疗费4500余元,误工费13700元,鉴定费1260元,保险费400元,滞留期间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16300余元。

  此外,受伤最重的一名女游客,本想利用假期旅游休闲,却在公众场所被殴打致轻微伤(重),下唇挫裂外形发生改变,严重影响了女性面部形象,给其内心造成很大伤害。法院虽不支持其索赔5000元整形费用,但认定春秋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另外5位被殴游客在公众场合被殴打致轻微伤,也给内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法院酌定春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2000元。

  一场因旅游引发出来的糟心事终于告一段落,虽然最终结果和最初的诉讼请求有一些差距,但原告桑先生表示接受此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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