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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0:29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新华社呼和浩特11月27日电(记者王欲鸣)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组成的联合督查组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强调:乡镇机构编制五年内只减不增是条“硬杠杠”,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研究中心副主任、联合督查组组长魏刚说,去年9月,中央编办会同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对部分地区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情况开展了联合督查。各地普
遍开展了自查。从实际情况看,各地采取了一些措施,收到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乡镇普遍面临很大的进人压力;“条条干预”问题屡禁不止;近半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事业单位超编等。这些情况说明,完成5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只减不增任务,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魏刚告诉记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督促各地采取更加有效的控制措施,中央编办从2006年11月开始,对各地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魏刚强调,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全面推行乡镇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协调机制,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只减不增。上级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改革,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或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年终考核等手段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受处分将同时被降低或取消警衔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田雨)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

  《条例》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应补休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田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

  这是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作出的规定。

  《条例》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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