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成为法官手中的橡皮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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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0:30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一年多前,情绪激动的王刚为给妻子调换工作,冲进妻子的工作单位羚锐大厦,劫持了一名大厦员工以要挟领导满足 其要求。此后先是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免刑责,接着再审被判了十年刑期。同一法院前后差别巨大的两个判决,引起 了舆论的关注。(《民主与法制时报》11月20日) □王继学
发生在郑州市金水区的王刚绑架人质案,读来令人感到蹊跷!同一个案件,两次审理却出现了两个天地玄远的结果。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免刑责,接着再审判了十年刑。 毋庸置疑,再审程序是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而设定的。刑诉法第205条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笔者注意到,王刚案再审的 提起,恰恰是“一审法院是在法院有关领导重新审阅案件发现问题后启动再审程序的”。 表面上看,金水区法院再审该案是符合“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这个前提条件。但是,法院 “发现错误”的渠道却令人置疑。 应该说,王刚绑架案中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提出再审的合法主体,只有当事人认为发生效力的裁判 不公正时,才会提起申诉。如果在没有当事人申诉情况下,金水区法院仅凭有关领导重新审阅案件发现问题后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这个案件,那么,法院有关领导就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对任何一起已经生效的裁判决定再审。那么,法院生效的裁判书就有 可能变成了法院有关领导手中的橡皮泥! 而且,“一审法院是在法院有关领导重新审阅案件发现问题”,这个说法也经不起推敲。试问,没有当事人提出再审 的请求,没有当事人提供原审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证据证明,不经开庭审理,不接触案件实体内容,仅 凭“阅卷”,就能知道该案“确有错误”?是办案人员能力太差、不分是非、混淆黑白办了糊涂案?是法官断案严重失职渎职 、麻痹大意、不负责任、犯了低级错误?还是审理人员素质低,营私舞弊、贪赃枉法露出了马脚? 更何况,再审该案时,金水区法院视“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的规定而不顾,在一审法院在原审判决已判处王刚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被害人也没有申诉的情况下,在再审中 改判被告十年有期徒刑,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 公正的裁判要求裁判者在控辩方之间保持中立,不告不理、控审分离应该成为裁判者在刑诉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没有 程序的正义,法律就可能成为法官手中的橡皮泥! 王刚案使司法公正蒙羞 □李克杰 对同一法院前后差别巨大的两个判决,王刚一家显然无法理解。不仅如此,在二审法庭上,辩护律师对再审司法程序 也提出了强烈质疑,认为法院根据与生效判决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申诉”而启动再审程序,并在再审中改判被告十 年有期徒刑,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实体也违法,严重背离了司法公正。 看到王刚的遭遇,笔者想到了美国的一个著名人物——辛普森。辛普森不仅因为他辉煌的橄榄球运动生涯而闻名,更 因为他10年前卷入全美乃至世界瞩目的“世纪审判”而声名远扬。辛普森1994年被控谋杀前妻及其男友,此案轰动全美 。尽管有大量人证物证,大陪审团翌年最终裁定,辛普森谋杀罪名不成立,当庭予以无罪释放。10年后,辛普森作出了一项 同样令人震惊的举动,他出书细说“杀妻”情节。在《如果我干了》一书中,辛普森描述自己如何在“假设”情况下,杀了前 妻及其男友。此举不仅激怒了受害者家属,就连专家们也认为,书中所述很可能就是辛普森案的真相。迫于舆论压力,美国一 家出版社取消了此书的出版计划。 对照王刚案和辛普森案,两人的遭遇天壤之别。美国宪法为每位公民铸造了一柄保护自身权利的“尚方宝剑”——任 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个人不能因同一个罪名被两次起诉”。这个内 容与正当法律程序和不得自证其罪等重要法治原则并列写入美国宪法。 反观我国的法律,人权原则虽已入宪,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而刑诉法中的规定却是“任何一 个已决案件都可以反复再审”。表面上看,允许法院和任何人对法院判决提出异议,坚持了有错必改的原则,似乎可以保证法 院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性。然而,深究起来这种一味追求“绝对正确”的程序原则却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与司法的“定纷止争 ”本质要求相去甚远。事实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反复无休止的再审并未达到制度设计的目的,相反却频频使社会正义迟到 、司法公正蒙羞、公民权利受损。 在笔者看来,要使王刚们享受辛普森式的待遇,仅仅质疑申诉人资格和再审不得加重刑罚是无济于事的,并不能从根 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这些法律障碍都是很容易被绕过的,王刚案二审中公诉人已经否定了再审由第三人申诉提起的情节,如果 再弄上个检察机关抗诉情节来,再判王刚10年徒刑岂不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了。因此,要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必须建 立全新的程序保障规则,像美国宪法那样将“一事不二罚”明确而完整地规定在宪法或基本法律之中,从而使每个公民都免受 任何来自公权力机关的恐惧,能够安心地生活。 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值得商榷 □王威 首先,依照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判,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依职权提审或指 令下级法院再审。“发现确有错误”这种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事由的主观色彩浓厚,容易使再审程序的启动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其次,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必然丧失裁判者的中立地位。中立性原则是程序的基础,法院只有保持中立无偏的地 位,才能不仅在实质上而且在外观上具有公正的形象,取得控辩双方的共同信任。司法裁判权行使具备被动性的特征就是“不 告不理”。法院对案件决定再审的前提,乃是认为裁判确有错误,带着这样的认识,重新组成的合议庭将会努力达到他们心目 中已形成的结果,其中立地位必难得到保障。所以,两大法系国家的再审程序尽管各具特色,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任何法院都 不得自行主动撤销某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从而启动再审程序,再审只能由检察机关或被告人双方申请启动。 再次,法院“出尔反尔”提起再审,必然使已经被终审裁决过的被告人随时可能再次受到审判,判决的确定力、既判 力被削弱,被告人的安全感也荡然无存——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一审免刑责再审判十年”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程序上的 不公正,不可能真正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笔者认为,为保持法院的应答性、中立性,维护司法权威,将来修改刑诉法时,不应当再把法院作为提起再审的主体 。在现阶段,对于不利于罪犯的再审也应当严格限制,甚至绝对禁止不利于罪犯的由法院提起的再审。 此案再审不能加刑 □赵春艳 再审明显加重了对王刚的刑罚,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8条):除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显然,本案中启动再审程序的并不是检察院的抗诉 ,这意味着再审不能在原审刑罚“免于刑罚”的基础上加重,即使是附加刑也不可以。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第257条(二审不加刑)的解释中说,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 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二审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 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因此,笔者认为,王刚一案再审法院完全可以参照高法的这一解释,不得加重对王刚的 刑罚。 (版权声明:任何媒体转载本稿件,须注明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