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内蒙古首例状告代理律师案索赔1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2:25 北方经济报

  官司败诉 “嫁祸”律师

  作者:郑胜

  赤峰市翁牛特旗四农民状告代理律师并要求赔偿一角钱,这起内蒙古首例状告代理律师案在赤峰市引起了轰动。本报曾于11月24日做过相关报道。

  事情还要从另一起案件说起,而这起案件的代理律师——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的吴瑞祥也就是四农民状告的律师。

  咨询律师 状告种子经销商

  事情追述到2005年春,翁牛特旗的孔凡广委托代理人赵国峰发展胡萝卜种植。家住翁牛特旗乌丹镇桥南村的村民赵国庆、邵俊丰、董宝祥、赵国华从赵国峰处购买了种子、化肥,按孔凡广提供的技术指导种植。几人所购买的种子系盒装,印有英文。英文内容为有关提示和注意事项。

  盒上没有标签。2005年8月上旬补签了种植购销合同。但是胡萝卜的产量及成品与合同承诺相差甚远,几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05年11月,四农民向作为执业律师的吴瑞祥咨询。吴瑞祥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为:没有标签的盒装种子,不是合同约定的品种种子,是《种子法》规定禁止销售的种子,是不合格的种子、假种子。支持四农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几人随后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对于四人的诉讼请求,孔凡广认为,其提供的种子是盒装、来源合法,并有种子企业的合法执照,种子本身无质量缺陷,只不过标签未贴在种子的外包装盒上,故原告提出的种子是假劣种子的理由不充分。

  而赵国峰则认为,四原告将其列为被告属主体不适合,四人到其家拿种子,是为了双方的方便。四人购买种子是经他们同意,种植合同是四人与孔凡广签订的,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与被告孔凡广签订的种植购销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四原告主张被告孔凡广提供的种子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没有证据证明。仅以包装盒无标签即推定涉案的种子为非种子、假劣种子。且经本院明释是否对被告提供的种子质量进行鉴定,原告明确表示不鉴定,故原告提出的无标签即不是种子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故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孔凡广提交购买宝红种子的发票,不是北京市统一专用发票,提交的北京亘青种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系复印件,对此两份证据的存在的瑕疵负有举证责任。故本院核对上述两份证据的费用应由被告孔凡广负担。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败诉 状告代理律师

  一审败诉后,吴瑞祥坚持其代理意见。赵国庆等四人遂以“被上诉人销售的种子无标签,违反了《种子法》的规定,无法证明该种子是宝红品种,系假种子,故违反合同约定”,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二审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认为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孔凡广签定的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四上诉人主张孔凡广提供的种子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证据为种子包装盒无标签,但包装盒无标签不能推定不是种子,上诉人主张是假、劣种子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再次驳回四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诉败诉后,四农民认为自己的两次败诉都是因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吴瑞祥的错误判断造成的。他们认为,吴瑞祥提供法律服务,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四人的诉讼两审败诉。具有主观过错,存在违约行为。2006年11月,四人将吴瑞祥告上了法庭,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角钱。

  吴瑞祥自认为自己的错误导致四人的经济损失,便给四农民写了一封信,内容为:“由于我错误的认为,没有标签的盒装种子,不是合同约定之品种种子,是《种子法》规定禁止销售的种子,是不合格种子,假种子。导致两审败诉,满心愧疚。我怀着沉重的负罪感向你们表示深深的歉意,对于因我的过错给你们造成的损失,恳请协商解决。为深刻反省,吸取教训,从即日起,暂停办理新的律师业务。”

  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