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写真作品被剽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2:30 新闻晚报 | |||||||||
□通讯员吴艳燕 记者王凤梅 晚报讯 未经拍摄者允许,擅自将他人摄影作品作为自己工作室网站的宣传广告,左某为此被作品拍摄者告进法院。近日,市二中院对这起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年前,原告刘某为三名孕妇拍摄一组写真,后将照片发布在自己的网站上作为广告宣传使用。今年,刘发现左某在自己设立的视觉工作室网站上使用了其中13幅照片,并且
刘某认为,左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这些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在获取不当利益的同时给自己网站及摄影工作室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某停止侵权;在上传过侵权照片的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 左某对登载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予以承认,但辩称自己是从网上随意下载获得这些作品的,且下载所得的作品上没有原告的署名。对于原告是否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左某也表示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左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结合涉案作品类型、网络使用特性,以及被告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判令左某停止侵权,赔偿对方2万元,并在其工作室网站首页连续72小时登载致歉声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