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青岛:下月起未使用统一实习标志将受到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3:1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青岛11月28日消息(记者刘华栋 实习记者杨媛媛 通讯员周江波)记者从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从12月1日起,青岛交警部门将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据了解,近期,青岛市“新手”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不断,且实习驾驶人悬挂的“新手标志”五花八门,不利于统一管理和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从12月1日起,青岛交警部门将依法对违反实习标志规定的驾驶人按上限进行处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所规定的处100元罚款。

  青岛交警部门提醒实习驾驶人朋友,12月1日前,没有按规定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实习标志的要尽快到驾驶员管理处办理实习标志或从网上下载使用统一实行标志(下载的实习标志须为彩色),样式统一如下图所示。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