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限定广告内容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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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3:20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从下月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将暂停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出证工作,集中清理整顿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上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召开了专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办法》,严格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出证工作,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
卫生部要求,从下月起,医政部门应对此前审查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进行复核,对未经审查出证、篡改出证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移交卫生监督进行重点监督。据《办法》规定,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机关将在处以经济处罚的同时,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机关可给予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广告内容,其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不准随意发挥。《办法》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禁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党晓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