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为“有害食品”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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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4:01 法制晚报 | |||||||||
“苏丹红”鸭蛋余波未消 食品安全备受关注 全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 广东为“有害食品”立法 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召回
本报讯 据《广州日报》报道,昨天下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省政府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为切实保障食品消费者的权益,《条例(草案)》就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状况检测评价等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作出规定,明确对不符合有关食品标准、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已经上市销售的,应当立即召回。 眼下,“苏丹红”鸭蛋等一系列影响广大人民食品安全的事件余波未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元胜对此指出,食品安全是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但全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广东率先制定有关条例,主旨在于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 据了解,作为制度和机制上的创新性规定,草案率先在全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企业主动召回与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召回两方面,为了避免召回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变换形式后重新流入市场,还特别规定“召回的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进入市场”。 该草案还率先提出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机制,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理的责任和程序。赋予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报告的职责,使食品安全预防、预警制度化。明确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档案管理等制度,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规定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销售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并实行食品抽样与检测分离制度,从而减轻了食品生产、销售或者餐饮经营者的负担,并切断了行政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的联系。 此外,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监制的方式参与食品生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