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再次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5:14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再次征求意见,业委会法人资格未明确

  本报讯记者李春暐 报道:近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省人大信息网上全文刊出,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有业委会人士提醒广大业主,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基本可看作是最终成法的草案,业主应通过人大信息网上公布的方法,抓紧时间反映自己的心声。

  部分有利业主条文被删除?

  据了解,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也明确提到“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在新版的《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要点未被提及。居委会将有更大“话事权”

  长期以来,居委会与业委会之间的关系困扰人心。在新版的《征求意见稿》中,居委会的权力得到更大提升。其中第十条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5至15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以前居委会扮演的是“协助筹备组成立”;新意见稿中,居委会成员被赋予加入筹备组的权力。

  业委会法人资格仍未明确

  业委会“打官司难”,难的是无法成为司法诉讼主体的资格。业委会甚至不能去银行单独开账户,资金的使用、流动存在很大困难。新意见稿中,业委会法人资格问题仍未被提及。

  [相关新闻]小区业主联名上书

  “我们来自物业管理第一线,我们实践最多、感受最深、代表面最广,期盼《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可操性更高的愿望最强烈。”近日,广州市春兰花园前业委会主任叶春生将把白云区14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联名提出的“改良稿”送交省人大。此稿得到市内其他区40个居民小区的响应。

  (观宇/编制)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