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事故就要实行“责任倒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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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8:11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长沙11月28日电 新华社记者侯严峰 湖南省日前公布7起特大事故处理结果。其中,对2004年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大市场“12·21”特大火灾事故实行责任倒查:自1997年桥南大市场被湖南省政府定为挂牌督办重大
重特大事故对社会和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很大,社会影响很坏,对人民利益危害严重。因此,人民群众盼望党和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党和政府也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研究办法、制订措施,严格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受到“严厉查处”的,往往是当任的“领导人”或“责任者”,而真正制造隐患、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却往往溜之大吉,甚至在另外的领导岗位继续制造各种隐患。 实际上,近几年不少党政机关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但是,领导干部在某一个岗位是有任期的,在这个岗位上没有“出事”,不等于在这个岗位干的都是“好事”。一旦离开这个岗位,工作中埋藏的隐患暴露,造成事故或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湖南省对常德“12·21”特大火灾事故责任倒查开了个好头,树立了一个样板。 领导干部的在任“追查”和离任“倒查”,都是责任追究的方式,都是为了防止监管失范,都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失,说到底也是为了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职业精神。无论责任倒查,还是终身追究,都是为了把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惩前毖后才是责任追究的根本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