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正式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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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1:25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日前,石家庄市政府正式公布《石家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预案》的出台将指导和规范省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红、橙、黄、蓝四级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一旦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将被定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预案》指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发现疫情叫停重大活动 《预案》指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遇有疫情,当地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游园、灯会、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同时,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建议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临时隔离、留严和向当地政府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发现疫情限时上报 《预案》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