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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湖北汉川3年排污费未缴国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2:34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马力)国家环保总局昨天公布,湖北省汉川市环保局连续三年未将收缴的排污费缴入国库,并且对个别企业少征排污费。该市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已被纪监部门予以诫勉谈话处分。

  环保总局昨天公布的这份材料称,今年6月,部分群众举报湖北省汉川市环保局存在对汉川电厂协商收费、排污费未缴入国库并未纳入预算管理等问题。环保总局立即发出环境
监察通知书,责成湖北省环保局进行调查。

  经查,汉川市环保局2003至2005年连续三年未将收缴的排污费缴入国库,而是缴入预算外资金账户。此外,2004年、2005年应征收汉川电厂排污费1185.9万元,实际只征收480万元。

  根据调查情况,湖北省环保局等部门已责令汉川电厂补缴排污费705.9万元,目前已经全部解缴国库,同时对违规的排污费按规定比例上缴国库。汉川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汉川市环保局局长张先平、财政局局长杨大银予以诫勉谈话。

  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加强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实行排污费征收公告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每半年要对本级负责征收排污费的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应缴数额和实缴数额等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对违法违纪单位和责任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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