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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出台药械规章防商业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2:58 京华时报

  据《华商晨报》报道昨天,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公布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药械的保存有了明确规定: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相关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工作。

  为了避免“商业贿赂”,《办法》对药械采购的整个过程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采购药品:医院等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采购档案,包括被采购方的相关许可证等手续,药品检验书、药品销售单位的相关授权书等。药品在进入药库后,还需要逐批验收,并写出药品验收记录,这份记录需要保存3年以上(普通药品的保质期为2年左右)。

  对于医疗器械采购:除了建立医疗器械采购档案外,还必须有医疗器械验收记录,需要保存到停止使用后的1年,一旦出现“问题医疗器械”将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此外,市民骨折后使用的钢板、心脏支架等植入皮肤的医疗器械,将被医疗部门跟踪记录,一旦出现问题,将被立刻要求整改。

  CT机等属于高档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将不得转手倒卖,否则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办法》还对药品的销售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通过义诊、咨询、试用、展销、赠送等变相推销药品的行为将被处以药价的2~5倍罚款。

记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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