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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为“室内空气污染”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4:0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王琪 袁媛】楼上装修时,将稀料渗至楼下屋内。楼下住户起诉楼上房主、租房人及装饰公司,要求将受损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1.4万余元。日前,法院审理后判决装饰公司将楼下住户因渗漏损坏的墙面予以修复,并赔偿其损失5422.5元,驳回楼下住户其他诉讼请求。

  赵前(化名)和孙里(化名)是楼上楼下的邻居,2005年4月楼上的孙里把房子租给
西历公司(化名)。西历公司请某装饰公司为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将稀料渗至赵前屋内。赵前自行委托环境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甲醛、总发挥有机物TVOC超过标准。

  赵前表示,渗漏处散发严重气味,造成一家人头晕咳嗽,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赵前随后到外租房居住,经多次与孙里、西历公司、装饰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都没有达成一致。遂将孙里、西历公司、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被告对赵前被污染的居室进行环保治理,直至室内空气质量合格为止,并赔偿赵前检测费、在外租房费、供热费、家属的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对赵前自行委托的检测结果持有异议,认为赵前自行委托检测,没有各被告在场,缺乏公正性且通风是否达标的情况不明,因此检测结果不真实,并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检测。法院委托环境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后,检测结果为甲醛、苯、总发挥有机物TVOC均合格未超过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装修过程中将稀料渗至原告赵前屋内,确实对其屋内空气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只是轻微渗漏,且所渗漏稀料为挥发性很强的物质,经过一定的时间,气味自然消除,法院酌情考虑原告的损失,认定原告租房费、检测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为原告合理损失,被告装饰公司作为实际侵权人,应予赔偿。原告主张的供热费属原告应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主张赔偿其家属因被告所致的身体伤害医疗费,因主体不适格,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将被污染的房屋渗漏的痕迹予以修复恢复原状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装饰公司赔偿赵前5422.5元;装饰公司将赵前的房屋因渗漏损坏的墙面予以修复;驳回赵前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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