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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可能废除立案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4:28 重庆晨报

  民诉法修订建议稿对现行法律进行了重大修改,可望增加第三审法律审查程序

  11月25日—26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此次修改建议稿在原有民事诉讼法体例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增加了第三审法律审查程序;设立了小额诉讼、公益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债权人代位诉讼、票据诉讼等特殊诉讼程序等,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了
重大修改。

  江伟教授告诉记者,此次讨论后将作最后的修改,并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立法参考。

  立案登记代替立案审查

  此次修改稿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江伟说,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不当操作致使一些当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造成老百姓打官司立案难。有一些法院明确对立案范围进行限定,如某高级法院下发的内部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为此,造成部分老百姓申诉无门,民怨沸腾。

  江伟说:修改稿中设计了立案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法院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制

  江伟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实行的司法制度是四级(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级)两审(一审和二审)终审制。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

  江伟强调,建立有条件的三审制,不能理解成“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它是在法律“有问题”时,即法律规定相互发生冲突时,才由级别比较高的法院来对法律的冲突进行处理,以达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

  设立公益诉讼程序

  此次修改稿中的一大亮点是设立了公益诉讼程序。专家建议稿提出,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职工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诉讼。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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