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改名怎能随心所欲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4:29 舜网-济南时报 | |||||||||
□司马童 待合肥市政府审批后,合肥市民政局将对389个路名进行整改。其中颇为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当初以企业名称命名的若干路名将作变动。譬如,“美菱大道”、“美丹路”并称为“徽州大道”,“荣事达大道”复名“阜阳路”等(11月28日《安徽市场报》)。
企业品牌往往是很不稳定的,但道路的命名却必须确保其连续性和稳定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道路名称的“含金量”,主要还是看它的历史底蕴。 近些年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有偿命名”,特别是道路、桥梁、广场等的“有偿命名”现象此起彼伏,屡见不鲜,有的更把这当作了提升企业对外知名度和增加政府建设资金来源的“双赢”举措。于是,人们便也充满疑惑地看到,一边是如武汉那样,正兴致勃勃地以政府下发“通知”的形式宣布,将部分地名冠名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由冠名人用企业名称或商标、品牌命名地名,并向市政府支付地名冠名费;一边却有一些城市已经停止了这一做法,如广州去年启动地名规范工程,不再允许以企业名称命名市政道路。 显而易见的是,路名不是“橡皮泥”,朝三暮四地改来改去,将导致资源的损耗和浪费——如各类印有地名的资料将作废、标识将重新制作等——并对公众的生活产生影响。 如果把“企业化”的公共道路名称恢复原样看作是重视民意、从善如流的话,那么当初在更名之际有没有倾听过民意呢?各地在地名问题上有如此大的裁量权,是法律不够完善还是没有依法行事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