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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制度也有既得利益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4:29 舜网-济南时报

  □翟春阳

  11月25日至26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论证之后将作最后的修改,并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立法参考。“专家建议稿”第四稿的最大看点,是建议废除“立案审查制度”而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11月28日《
工人日报》)。

  司法,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立案审查程序却为公民到达这最后一道防线设置了障碍。不论支持与坚持“立案审查制度”者摆出多少“必要性”,都难以回避的是,很多公民的权利之路就最终被断送在“立案审查”上——公民的权利诉求被司法拒之门外,连带被剥夺的还有“告状的自由”。

  反对废除立案审查制度的声音主要来自于法院内部,反对的一个理由是,有些案件涉及制度层面,不适合通过法院解决,即使接了,法院也解决不了。法院解决不了“制度层面”的问题,确实是我国长期以来的现实,但从法理上讲,国家所有制度都在“法”的范围之内,而制度的设计以及运行,总是与公民的权利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固然,我国的法院尚未被完全赋予审查某一项制度是否合法的权力,但对制度在执行中是否存在不当、是否存在违法以及是否损害了其他人的权利,对这些加以审判并给出裁决,法院责无旁贷。再者说,在当前的国情下,司法固然不宜对抗制度,但司法总应该维护制度吧?政府部门在行政行为中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本就是在破坏制度、扭曲制度,那么,法院如果以“制度层面”为借口拒绝公民的诉状,其真实原因并不是屈服于制度,而是屈服于政府、屈服于某一个官员,而其实质则是屈服于政府利益或官员个人的利益,而置百姓的权利于不顾。

  当然,法院内部之所以反对废除立案审查制度,更主要在于法院与政府之间若离实即的关系,立案审查制度的存在符合政府的利益,而某些地方的法院与政府的利益给人的感觉是一致的。某些地方的法院显然嫌“立案审查”的门槛还不够高,某省高级法院于是就下发内部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

  中国的发展需要“稳定”,在某种前提条件下,“稳定”确实“压倒一切”。但政府或者其他强势者侵犯弱势者的权利,乃是不稳定的肇因,而放任这种侵害、罔顾公民的权利诉求,则是一错再错,是制造更危险的不稳定因素。当然,有些官员与法官并不这么理解,他们的理解是“将错就错”,错错得正——用后一个错掩盖前一个错,一直错下去,也就一直对下去。而多数时候,这并不是由于观念的错误,乃是基于个人的利益。立案审查制度,也有它的既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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