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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名称不得上医疗广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6:56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学梅)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得随意发挥,也不能利用患者或专家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昨天就新修订、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召开了专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办法》,严格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出证工作,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

  《办法》规定,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机关将在处
以经济处罚的同时,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机关可给予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广告内容,其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不准随意发挥。《办法》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禁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或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RJ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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