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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条例修正变成“扁落跑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6:56 台海网

  台海网11月29日讯 在陈水扁因机要费弊案缠身之际,台“外交部”本会期却提案修改护照条例,将原本“外交护照”适用范围扩大增列“‘总统’、‘副总统’及其配偶”。这使得未来“总统”出国所使用的“元首通行状”,不受只能使用一次,且不得重复使用的限制。

  元首通行状 出访后即归档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国民党团书记长蔡锦隆指控,“外交部”这项提案根本是为身涉重大弊案的陈水扁,所量身订做的“落跑条款”。他强调,这项看似不起眼的条文修正,上次在朝野协商时差点偷渡过关,泛蓝发现事有蹊跷,国民党团警觉不对劲才反对。

  蔡锦隆说,根据2002年3月28日出版的“阿扁电子报”指出,元首通行状与普通护照均有使用上的限制,因为“总统”每次出访都必须经过“外交部长”亲签一份新的元首通行状,“待‘总统’出访回台后,该份通行状便交由‘外交部’归档,不能重复使用。”

  蔡锦隆强烈质疑,元首出国理应隆重谨慎,由“外交部长”亲自核发通行证,作业程序上更显得缜密,且该制度行之有年也非常方便更无丝毫窒碍难行之处,何需仅以所谓“国际惯例”为由大费周章修法?是不是陈水扁担心未来遭判刑“落跑”,直接使用不受次数限制的外交护照通关比较方便?直接落跑也比较少人知道?

  外交护照 出入境通行无阻

  他强调,护照条例原草案第七条规定,外交护照适用对象包括外交、领事人员与眷属及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主管之随从;“中央政府”派往炸弹外负有外交性质任务之人员与其眷属及经核准的随从;外交公文专差。

  而新修正草案第十二条内容,除包括原条文第七条内容外,特别增加“‘总统’、‘副总统’及其配偶出国时所持用的通行状,亦属外交护照。”

  新修正条文第十八条内容却将“任务结束回国”修正为“持有事由消灭”,使得未来继续持有外交护照的弹性大增。他质疑,修正内容根本就是“陈水扁落跑条款”,国民党一定严格把关到底。(千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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