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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外交部":真要跑现行规范即可落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7:26 台海网

  台海网11月29日讯 台“外交部”发言人王建业昨晚响应,“外交部”针对护照条例作出条文修正,并非为了特殊目的、特定对象,“这些规范以前就一直纳在施行细则中,并不是新的!”目的只在提高法源位阶、规范更严谨、更明确化。

  据台湾《中国时报 》报道,蓝军指此为陈水扁“落跑条款”,“外交部”驳斥。根据现行护照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外交护照包括‘总统’、‘副总统’及其配偶出国时所
持用之通行状”,也就是说,不用修法,“通行状”早就具外交护照的意涵。

  外交官说明,修正草案并未高过现行条文,“元首通行状”效力没有扩大。元首除了通行状,也可直接办理有五年效期的“外交护照”,“真要落跑,现在就可以跑了,不用大费周章等修法!”

  台湾使用的护照,分为“外交、公务、普通”三类。为彰显元首位阶,依照国际礼仪,各国元首出访时皆持“元首通行状”(Laissez-passer),可享有受访国给予元首级贵宾的礼遇接待。

  就台湾来说,元首通行状对象为四人:“总统”、“总统”配偶、“副总统”及“副总统”配偶。通行状限一次有效不得重复使用,“总统”回国后必须归档“外交部”;据悉,事实上“持通行状可不代表通行无阻,原则上也只有二十四个邦交国行得通!”(千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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