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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递状纸法院须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7: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11月25日—26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此次修改稿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

  江伟教授告诉记者,此次讨论后将作最后的修改,并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
委,提供立法参考。

  只要提交诉状就须受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江伟说,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不当操作致使一些当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造成老百姓打官司立案难。而且,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立案,往往相隔很长一段时间,不能达到快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司法效果。更有一些法院明确对立案范围进行限定,如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为此,造成部分老百姓申诉无门,民怨沸腾。

  江伟说:“民事诉权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和阻碍其行使。”为此,修改稿中设计了立案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法院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制

  江伟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实行的司法制度是四级(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级)两审(一审和二审)终审制。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由于终审法院级别低,往往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同时,由于审级较低,一些案件的审判质量也难以保证。

  因此,此次建议稿突破性地设计了三审的程序,提出如果认为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越级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第三审法院不是高级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其审判级别较高,更有能力统管全局,诠释法律。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傅郁林说,目前建立三审程序的呼声很高,然而一种错误的概念认为三审程序可以取代再审程序。正确的思路是,建立三审程序的目的是使得整个司法结构在技术上安排更合理,从而优化二审程序并强化一审程序功能,从根本上减少司法错误,进而减少寻求再审的需要。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此次修改稿中的一大亮点是设立了公益诉讼程序。专家建议稿提出,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如一些公民诉春运火车票涨价案)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职工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诉讼。

  江伟说,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大量公益诉讼都以败诉告终。这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

  建议稿专门将国有资产流失列为“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由于权利的享有者和权利的行使者分离,作为权利享有者的“国家”无法具体地行使诉讼权利。建议稿还规定,任何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都可提供材料和意见,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该规定明显扩大了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满足了公众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利。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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