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之父”被控挪用百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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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7:57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 |||||||||
据新京报报道(李欣悦)27日,著名太阳能热利用专家、中国全玻璃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产业主要奠基人、清华阳光前老总、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太阳能之父”薛祖庆站到海淀法院被告席上。 检方指控,薛祖庆在职期间将德州皇明购买清华阳光股份的100万转入私人账户并借亲属购房。检方认为,薛祖庆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薛祖庆的辩护律师称并非挪用公款
1994年2月,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与北京玻璃仪器厂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清华大学太阳能电子厂”,薛祖庆被清华大学委派为总经理(厂长)。1996年,电子厂与德州皇明太阳能技术研究所等单位合作成立山东皇明太阳能有限公司。1997年12月,电子厂改制为“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薛继续任总经理。 薛祖庆说,1999年10月,清华阳光打算将所持的20%%股份以110万转让给德州皇明。 据检方指控,德州皇明在同意买清华阳光股份后,先行支付10万预付款,1999年12月再次支付100万,并以薛祖庆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后薛祖庆将该款转入自己账户,并在2002年借给其姐购房。2003年3月,其在被免职后仍将掌握该款的事实隐瞒,同年8、9月,薛将5张银行存单合计110万交给清华阳光前任董事长沈长治。检方认为薛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清华大学纪委给检察院发去的处理意见称,薛祖庆曾做出巨大贡献、并且公款已全部退还,另外其年事已高、身体不好,希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从宽处理。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