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66人死亡的陕西铜川矿难两名责任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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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0:54 新华网 | |||||||||
资料图片:2004年12月1日,陈家山矿难首批遇难者遗体被运出坑口。 图片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11月29日电 (记者陈钢 都红刚)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9日上午公开宣判:两年前发生矿难、造成166人死亡的铜川陈家山煤矿原矿长刘双明、原副矿长兼总工程师王有军,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6个月和5年。
2004年11月28日,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65.91994万元。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陈家山煤矿原矿长刘双明、原副矿长兼总工程师王有军于2005年12月9日被批准逮捕,耀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双明、王有军身为陈家山煤矿的主要管理人员,违反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忽视安全生产,在2004年11月23日、24日井下灭火后,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隐患没有彻底消除的情况下,组织研究、决定恢复生产,责令矿工冒险生产作业,因井下矿工违章作业,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的特大瓦斯爆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双明、王有军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本案犯罪后果极为严重,唯考虑到陈家山煤矿既是高瓦斯矿井,安全生产的压力本身很大,又是国有老矿,基础设施落后;二被告人担任矿领导时,采区和工作面巷道布置已基本形成;超能力生产是经铜川矿务局要求、陕西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二被告人对该矿的超能力生产无直接责任;2004年11月24日恢复生产是经铜川矿务局领导同意等因素,并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好的因素,对二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双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6个月;被告人王有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