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软受贿” 的标本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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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3:12 法制晚报 | |||||||||
惩处“软受贿” 的标本意义 新闻回放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干部王雅萍受有关单位邀请携丈夫两次出国旅游,开支4万余元均由对方支付。前不久,萧山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雅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一审宣判后,王雅萍没有提出上诉。目前上诉期已过,判决生效。
(据《检察日报》) ■各说各话 “软受贿”不应忽略 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贪官受贿的方式也越来越隐蔽,他们很多时候不再收钱收物,而是收受其他好处,如让人出资出去旅游、让人替其叫各种服务等,这就是“软受贿”。 “软受贿”在很多时候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是因为“软受贿”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难以操作、定性。但是,如果仅因为调查取证难,就放弃对“软受贿”的量刑,则有悖于司法公正。 而王雅萍案则表明,“软受贿”也是完全可以量刑的。徐经胜 具有标本意义 此案的判决将受贿范围由司法意义上单一的财产性利益延伸为“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是对“财物”概念的进一步延伸,让国家官员采取一些变通方式隐性受贿的空间骤然缩小,变得逼仄起来。有了这样一个判例,就会给其他试图以此方式完成权力寻租的官员以强有力的警示。 考虑到此前几乎没有因接受免费旅游而获罪的案例,此案例的意义显然又不仅仅止于杭州一地,其在全国都具有判例的标本意义。王毅 内部公款旅游也要查 接受外单位免费旅游是受贿,那么参加本单位的公费旅游是否可以理解为贪污公款呢? 但事实上,官员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公款旅游却合理、合法,而且愈演愈烈。 所以,有关部门不妨以“游贿案”为契机,认真审视名为出国考察,实为公费旅游问题。第一,限制考察审批权,对公款考察严格控制、层层把关,杜绝没有实际内容的考察;第二,建立、健全公款旅游的问责机制,对不干实事、游山玩水的“考察”要追究责任;第三,紧缩财政预算,扎紧公共钱袋子,让公款旅游无款可游。 更为重要的是,还可参照杭州“游贿案”的标本经验,考虑给公费旅游者治罪,让他们基于违法成本的考虑,不敢乱花纳税人的钱。 叶祝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