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务部”对“特别费”争议提出“法律见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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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4:33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1月29日消息据台媒报道,台当局“法务部”今天对“特别费”争议提出了“法律见解”,强调“特别费”是具有“实质补贴”性质的业务费用之一,相关支出很难清楚划分公私;如果不够用不予增加,如果用不完也没有要求必须缴回。依此说法,台北市长马英九的“特别费”使用并未“违法”。 据报道,针对近日在岛内闹得沸沸扬扬的“特别费”争议,台当局“法务部长”施
台当局“行政院”发言人郑文灿转述施茂林的话说,“首长”的“特别费”由“首长”个人单独支配使用,具有较宽广的使用弹性,目的在于增进行政效能,在惯例上不作太多的拘泥与限制,不需要单据的部分如果没有用完,惯例上也没有要求缴回。 施茂林认为,多年来会计和主计人员从来没有针对“特别费”的处理方式告知错误或纠正,“首长”对于“特别费”的认知和处理程序已经形成遵循反复发生的先例;如果对过去“特别费”的支出予以过度检视,不是这项制度设计的原意。未来应该公开透明研究相关机制,建立正当的“法律程序”。(赵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