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挖沟人村委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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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1:24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11月29日热线消息一村民酒后驾车跌进某村里的排水沟内不幸身亡,而村委找不到挖沟人,近日,海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某村村委赔偿死者家属25000元。 据了解,2004年8月22日晚,海阳市凤城某村村民孙某酒后骑摩托车经过某村土路。因光线暗淡,孙某跌入路上一条宽1米多、深0.3米的排水沟内,被摩托车压住上半身,当场死亡。2005年12月,孙某家属因与某村委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而起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挖沟人不明确,该村委也不能证明哪个村民是挖沟人,所以村委作为道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对管理不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 者 张坚栋 通讯员 于明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