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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存争议由用人单位举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2:28 新京报

  上海规定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义务

  综合新华社电在劳资双方的工资争议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发放工资的实际数额存在争议,但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工资管理具有单向性,劳动者很难举证。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上海日前作出特别规定,工资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归于用人单位。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29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她说,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上海劳动保障部门还发出警示称,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通过延长招聘期限不断以“新人换旧人”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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