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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规定紧急防汛期可强制转移居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3:19 东方早报

  浙江的各级政府很可能将获得在紧急防汛期强制转移群众的立法授权。昨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草案)》的说明。该草案提出,有关政府在必要时可对拒绝转移人员实施强制转移,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损失。

  指令解除前不得擅自返回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尚未对强制转移有明确说明,但浙江省人大有关部门在立法调研中获知,由于省内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和一些山区群众对台风、山洪等灾害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给人员转移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虽然在实践操作中,有的地方已采取了强制转移措施,但缺乏法律依据。

  对此,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认为,现阶段开展强制转移地方立法是可行的。该草案为此增设第29条:在紧急防汛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防汛防台预案,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以及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当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和公布相关人员转移指令及计划,并妥善安排好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不得擅自返回,对不听劝导、拒绝转移的人员,必要时,有关政府可以实施强制转移。

   紧急防汛期公共建筑无条件开放

   考虑到人员转移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问题,委员们建议草案规定由省政府制定人员转移的具体办法。同时,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防台紧急状态下,应当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临时安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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