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首发公司被判为车祸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3:2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汽车撞上八达岭高速路上的大石块后发生事故,车主从保险公司拿到了9.8万元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八达岭高速路管理方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简称首发公司)应对事故负责,遂诉至法院。近日,昌平法院判决首发公司承担6.7万余元理赔金。

  去年11月,一辆小轿车行驶在八达岭高速公路时,因躲避不及,撞上路面散落的大
石块,并冲向路边护栏,造成车辆毁坏,车主损失10.6万余元,其投保的太平洋财险朝阳支公司依合同赔偿了他九成损失9.8万余元。随后,保险公司将首发公司及八达岭高速管理分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在两被告共同管理的封闭式高速公路上,由于管理者未及时发现并清除散落在路面上的大石块,才使事故发生。两被告存在严重的管理瑕疵,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中,首发公司辩称已履行了应尽的维护、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而当事司机开车不注意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另一被告八达岭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不具独立法人资格,故未出庭。

  法院认为,首发公司是八达岭高速公路的管理者,而且向车主收取了费用,因此双方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首发公司应履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的职责和义务。但此次事故发生足以证明该公司疏于巡查,管理存在瑕疵,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应对当事车主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司机未尽足够注意义务,本身也存在过失,故应适当减轻首发公司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首发公司提出上诉。

记者:傅沙沙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