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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规定企业不得无理由拒绝劳资集体协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3:37 东方早报

  昨天下午,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该规定通过后,本市劳资双方将依照此法规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职工方协商代表受保护

   市人大代表调研中得知,有职工担心成为协商代表后,企业方会给其穿“小
鞋”。为此,草案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受保护”。草案专门设置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条款: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平等协商活动,视为正常劳动;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职期间,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将其合同期限顺延至代表职责期限满。

  三类情况下企业才可与职工方协商代表解除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方应保守商业秘密

   规定草案也考虑了企业方利益,草案中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及受邀参与平等协商的企业外人士,应保守在平等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将集体合同的种类分为单个企业的集体合同、特定范围(或生产经营范围相近,或所处地域相近)内若干企业的集体合同和行业集体合同三种。相应的,参与签订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主体及其协商代表,也按照单个企业、特定范围内若干企业和某一行业这三种不同形式来分类。不得无理由拒绝协商平等协商中,如遇协商达不成一致无法签订集体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协调处理。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平等协商中,如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发生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对集体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解决。早报记者 柏蓓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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