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铲除农作物开发商须赔8.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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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4:24 东方早报 | |||||||||
开发商征用土地后铲除了田里的农作物,但事发前后开发商和农民未就种植农作物补偿达成一致。日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开发商须赔偿原告沈先生8.6万余元经济损失。 2001年12月1日,沈先生与南汇区某村委会签订租种耕地协议,由沈先生租赁该村土地30亩,租赁时间至2020年12月1日止。双方约定“凡是国家需要,双方必须无条件服
2004年11月,上海某农业公司与该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协议书,由前者以流转方式使用480亩土地用以筹建开发项目。 此后,沈先生与开发商以及村委会就自己租种耕地协议的善后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今年开春,上海某农业公司铲除了沈先生租种耕地内的农作物。 为此,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诉请包括15亩大白菜、14亩莴笋当季的损失9.6万余元等。 庭审期间,沈先生认为,村委会擅自解除承包协议,并与开发商就同一地块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协议,从而导致开发商强行铲除自己承包地的农作物。 法院认为,由于租种耕地协议未对合同解除后沈先生的补偿问题进行约定,相关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程序予以解决。现开发商上海某农业公司擅自铲除沈先生的农作物及拆除附属设施属于侵权行为,应赔偿沈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8.6万余元。 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富心振 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