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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损井盖产权单位维修不及时最高罚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5:08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1月29日讯(记者 季耀昆)今天,《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井盖的维护、更新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如不及时对破损井盖进行维修,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井盖的监督管理,井盖的维护、更新
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对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次审议稿提出,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通用的井盖规格标准,并标明产权单位和维护责任单位,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产权单位应向所在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交井盖相关资料,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管理档案。如果井盖上未标明产权单位和维护责任单位,并逾期不整改的,将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每个井盖处以500元罚款进行处罚。

  二次审议稿明确指出,井盖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应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在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产权单位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进行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采取排险措施。废弃的井盖设施,应被及时填埋。如果产权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对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井盖设施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维护责任单位。

  同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井盖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还应当考虑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井盖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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