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规定第三次提请审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5:08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11月29日讯(记者 季耀昆)备受关注的《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提请今天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三次审议稿在禁养区域、收费标准等问题上没有较大修改,但将市容环卫部门加入到法规协管部门,并提出对不及时清除犬粪的养犬人罚款500元、绕城高速内每户居民只准养一只小型犬等。 养犬人携犬出户且不及时清扫犬粪,对我市环境卫生造成了很大影响。三次审议稿
鉴于现在人口密度越来越大、城市空间越来越狭小的事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在绕城高速以内即重点管理区内,有必要对每户居民养犬的数量进行限制;而且,1995年制定的《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中,已有每户居民只准养一只犬的规定,此次制定法规应与其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对此,三次审议稿明确指出,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对违反此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每只犬处以2000元罚款。 病犬、死亡犬只的处理,一直以来也是养犬管理中的难点问题。三次审议稿对此明确,养犬人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尸,应当送交畜牧兽医部门作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场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设立。对犬只死亡后未将犬尸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处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如何处理无主狗、流浪狗带来的狂犬病传染问题,如何避免流浪狗的产生,也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三次审议稿对此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遗弃所养犬只。如所养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将伤人犬只立即送交犬类留检所由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养犬人,三次审议稿规定,有关部门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每只犬处以2000元罚款进行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