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我市第三次审议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每户居民限养一只小型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5:09 舜网-济南时报

  采写:记者 黄强 殷玉国

  济南绕城高速路范围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在此区域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召开,之前备受关注的《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第三次提交大会审议。三次审议稿在禁养区域、收费标准等问题上没有做较大修改,但将市容环卫部门加入到法规协管部门范围之内,并规定
环卫保洁员有权责令养犬人清除犬粪。

  多养一只罚2000元

  【病症】来自市疾控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至9月份,被动物咬伤、抓伤的市民累计达7000人次,其中九成是被狗抓伤、咬伤,比去年同期增长41.35%。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无证养犬、一户养多犬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居民还在市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会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在绕城高速以内即重点管理区内,有必要对每户居民养犬的数量进行限制。而且,1995年制定的《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中,已有每户居民只准养一只犬的规定,此次制定法规应与其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药方】三次审议稿明确指出,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除外。

  对违反此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按每只犬2000元进行罚款。

  不清除犬粪罚500元

  【病症】“现在一些养犬人外出遛狗时,既不给狗拴狗链,也不及时清扫犬粪。市民在路上行走,一不小心就能踩上犬粪。”在本报近期关注狗患的报道中,许多读者表示对养犬人的一些不文明行为非常反感。

  【会诊】在审议中,市容环卫部门提出,对犬粪的清除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由责任单位负责清理,并要发挥环境卫生保洁员的作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则认为,为了解决犬粪的及时清除问题,应将市容环卫部门纳入养犬协管部门,并在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和罚没收入的用途上增加环境卫生方面的支出,同时明确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药方】三次审议稿就此规定,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市容环卫等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同时,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如发现携犬人未清除犬粪,有权要求其立即清除;对不予清除的予以举报;对无法查明相应责任人的,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分工负责及时清理。

  对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粪的养犬人,三次审议稿规定,相关人员要责令其清除犬粪,并对养犬人处以500元罚款。

  另外,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上缴市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环境卫生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支。

  遗弃一只罚2000元

  【病症】日前,本报《恶犬撒野 连伤四人》的报道引来众多市民关注。被无主狗咬伤的张老太整日担惊受怕,而且还要自己承担医疗费。

  如何处理无主狗、流浪狗带来的狂犬病传染问题,如何避免流浪狗的产生,越来越受到各方面关注。

  【会诊】有些市民提出,法规应当加大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实行重罚。而在实践中,违法养犬人对犬只实施转移、藏匿、遗弃等行为,往往给执法带来困难,因此对这种违法行为可直接规定没收犬只。

  有人士提出,应增加对遗弃所养犬只人的处罚规定。

  【药方】三次审议稿对此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遗弃所养犬只。

  如所养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将伤人犬只立即送交犬类留检所由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养犬人,三次审议稿规定,有关部门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每只犬处以2000元罚款进行处罚。

  死亡犬只尸体不得随便仍

  【病症】病犬、死亡犬只的处理,一直以来也是养犬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会诊】对此,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犬只死亡不交由畜牧兽医部门处理的养犬人,应增加处罚规定。有的专家也提出,应该完善处理死亡犬只的收容和处理程序,避免死亡犬只被随处抛弃,污染环境。

  【药方】三次审议稿对此态度明确,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尸,养犬人应当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做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场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设立。

  对犬只死亡后未将犬尸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处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