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井盖维修最高罚两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5:29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11月29日讯(记者 黄强)道路井盖出了问题,该由谁来维护、更新?维修不及时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今天,《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二审稿明确规定,井盖的维护、更新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如不及时对破损井盖进行维修,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井盖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 二审稿明确规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井盖的监督管理,井盖的维护、更新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对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建设单位负责。而对于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维护责任单位未按本规定对井盖设施补装、更换、维修、填埋,从而影响道路畅通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可以予以维修,产生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无主井盖”每个罚500元 二审稿提出,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通用的井盖规格标准,井盖也应当符合标准,并标明产权单位和维护责任单位,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产权单位应向所在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交井盖相关资料,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管理档案。 如果井盖上未标明产权单位和维护责任单位,并逾期不整改的,将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每个井盖处以5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 维修不及时最高罚两万 二审稿明确指出,井盖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应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在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产权单位应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进行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采取排险措施。废弃的井盖设施,应被及时填埋。 如果产权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一个井盖对应一家维护单位 在审议中,部分专家和井盖产权单位提出,对于多家产权单位共用一个井盖设施的情况,应当明确井盖的维修责任,不能出现一个井盖多个“婆家”,但没人管理的状态。对此,二审稿提出,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井盖设施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维护责任单位。 此外,二审稿增加了“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井盖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 |||||||||